失物招領

  1. 認領遺失物時,需提出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,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,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件,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。
  2. 遺失物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,需由所有人親自領回。(本購物廣場恕不負保管責任)。
  3. 拾獲之遺失物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上者,將由本購物廣場分類保管,自拾獲日起十五日內公告招領,逾期即交存【溪埔派出所】處理,需自行向派出所查詢認領。(證件、手機、現金於三日內交存【溪埔派出所】處理。)遺失物易於腐壞者,本公司將逕行拋棄。
  4. 拾獲之遺失物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者,自本購物廣場招領之日逾十五日未經有認領人認領者,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。
【溪埔派出所相關資訊】
電話:07 656 1044
地址:840高雄市大樹區溪埔路6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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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

拾獲物保管期限自拾獲日起15日內,第16日將繳至派出所。

證件、手機、現金於隔日繳交派出所,以上請自行向該派出所查詢領取。

遺失物易於腐壞者,本公司將逕行拋棄。

其他須知
編號 拾獲日期 拾獲物品 拾獲地點 狀態